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文广新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文广新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整合为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365bet即时比分
2018年3月21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级文物保护有效利用,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传承,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我省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要求,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安全规范、公开透明。
(二)坚持规划先行、预算完备、省级补助、分级负责。
(三)坚持专款专用、跟踪监管、结项验收、注重绩效。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文化厅共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
(二)会同省文化厅制定和完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补助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按照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审核省文化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批复下达补助资金预算。
(四)配合省文化厅制定发布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五)会同省文化厅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对补助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七)会同省文化厅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文化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补助资金的设立申请、论证评估和定期评估工作,提出补助资金实施周期和年度绩效目标。
(二)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文物保护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发布补助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受理、筛选、储备和评审论证工作。
(四)负责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负责项目评审(包括项目预算评审)论证管理,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建议。
(五)负责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做好项目结束后的验收工作。
(六)负责按照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开展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等管理工作,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七)负责补助资金项目等相关信息管理工作,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市县扶持政策措施和应承担的资金,会同同级文化(文物)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
(二)配合同级文化(文物)部门对本地年度申报补助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对申报单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申报信息的完整性,以及推荐的项目申报单位与本地财政部门属地的一致性负责,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严格管理使用补助资金。会同同级文化(文物)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全程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
(四)会同同级文化(文物)部门做好本地资金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配合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做好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县文化(文物)部门主要职责
(一)作为本地补助资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和管理机制。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筛选等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负责对本地补助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四)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配合省文化厅做好项目过程管理、验收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需在申报时作出说明。
(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三)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负责。
(四)定期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当地文化(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设立补助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等档案,自觉接受财政、文化、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十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省级文物保护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两方面。
(一)省级文物保护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项目。主要包括文物本体保护性维修,预防性保护利用,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
2.长城资源保护项目。按照《长城保护条例》,用于省内的长城资源抢救性保护和保护性设施建设。
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基础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条例》,用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保护标志牌与界桩设立、数字化档案建立项目。
4.文物考古调查项目。主要用于省文化厅批准的重大考古调查项目的考古调查、勘探、测绘,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性回填,考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
5.“吉林印记”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工程项目。主要用于乡村博物馆的陈列大纲编制,展览设备、展示说明牌、展板、辅助展品等购置、制作及安装。
6.文物安全工作奖励。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评定的文物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给予奖补资金,用于组织实施文物安全保护项目。
7.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文物保护事项。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省级代表性项目保护。重点支持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抢救性保护,开展抢救性记录、传习活动及相关实物收集等;支持传统工艺类项目开展理论和技艺研究、传习和推介展示活动等;支持传统表演艺术类项目剧(节)目整理、创作生产、编导排练、服装道具器材购置、人才培养、传习活动等。
2.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对经考核合格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不含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补贴,用于开展非遗传习活动。
3.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项目。支持市县编制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根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考评结果给予奖补,用于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4.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主要用于省级非遗传承基地、传习所(不包括生产性保护基地及经济效益好的传习所)购置非遗传承设备、服装道具和专门人才培养等。
5.省文化厅统一组织的宣传展示活动和培训,以及参加国内大型非遗宣传展示活动。
6.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非遗保护事项。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文物征集、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文物日常养护、应急抢救、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维修及环境整治支出。
(二)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和偿还债务等支出。
(三)日常管理工作和各种津补贴等工资福利性支出。
(四)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列入支出范围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按项目法分配,实行项目库管理。省文化厅负责面向全省公开征集筛选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每年根据年度扶持重点和项目预算申报等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特点,采取事前补助和事后奖补两种方式。
(一)事前补助方式
1.“吉林印记”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工程项目,每个乡村博物馆补助陈列展览经费不超过10万元。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长城资源保护和文物考古调查项目,根据省文化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定补助数额。
3.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根据项目保护计划及年度预算,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定补助数额。
4.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编制,按每个规划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5.省文化厅统一组织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保护标志牌和界桩设立、数字化档案建立、非遗宣传展示活动和培训,以及参加国内大型非遗宣传展示活动等,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预算给予补助。
(二)事后奖补方式
1.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评定的文物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分别按每个市县不超过20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标准给予奖补。
2.对经市(州)文化(文物)部门考核,省文化厅复核确认合格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专项用于开展传习活动。
3.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考评结果给予奖补。
4.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根据对工作开展等情况的考核结果,结合非遗项目类型和数量、项目保护计划等给予奖补。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原则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重大(重点)项目确需分年连续支持的,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五条 建立备选项目库。每年3月31日前,省文化厅根据补助资金支持范围,结合省级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面向全省公开征集筛选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扶持的项目,须从备选项目库中筛选。
第十六条 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每年6月30日前,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通过部门网站和公文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特点,采取不同的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方式。
(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长城资源保护项目。主要用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保护性维修,预防性保护利用,长城本体及附属设施抢救性保护和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项目。
1.项目计划的申报、审核和批复。每年3月底前,由省文化厅发布通知,组织申报项目计划,其中,省直部门(单位)的项目计划直接报送到省文化厅;市县文化(文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推荐,逐级报送到省文化厅。省文化厅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论证。其中,对有异议的项目计划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在此基础上,批复项目计划。
2.项目设计方案的申报、审核和批复。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文化厅批复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报经省文化厅审核批复后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每年6月底前,省文化厅将备选项目情况通报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文化(文物)、财政部门,并抄送省财政厅。
3.项目预算的申报和审核。每年7月底前,对纳入备选项目库且符合申报范围的项目,由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文化厅批复的项目设计方案编制项目预算,按规定程序申报下年度补助资金,其中,省直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市县财政、文化(文物)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后,逐级报送到省财政厅、省文化厅。9月10日前,省文化厅对申报的项目计划、设计方案及项目预算做匹配性核审,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后,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二)“吉林印记”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工程项目。“吉林印记”项目,是以吉林省文化遗产丰富的乡村为基础,利用或改造现有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乡村博物馆,传承和弘扬吉林地域优秀传统文化。每年4月底前,由省文化厅发布通知,组织市县申报,经审核筛选后纳入备选项目库,并编制分年度实施计划,通报相关市县文化(文物)、财政部门,抄送省财政厅。9月10日前,省文化厅根据分年实施计划,提出年度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
(三)文物安全工作奖励。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物安全工作的评选结果确定。
(四)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项目。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省政府颁布的《吉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1.项目立项。由省文化厅组织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分类论证,根据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并根据轻重缓急对项目分类排序。在此基础上,每年3月底前,由省文化厅组织申报筛选项目,对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每年6月底前,省文化厅将备选项目情况通报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文化、财政部门,抄送省财政厅。
2.项目预算的申报和审核。根据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每年7月底前,纳入备选项目库且符合申报范围的项目,由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下年度补助资金,其中省直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市县财政、文化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逐级报送到省财政厅、省文化厅。9月10日前,省文化厅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评审论证,审核项目预算,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五)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项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富集、存续状态良好、传承实践活跃的特定区域,进行传统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由省文化厅批准设立。每年6月底前,由省文化厅组织考核组,根据考核办法,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9月10日前,省文化厅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六)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项目。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是指经省文化厅认定的,依托当地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实践、展示、生产、研究等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显著的单位和机构。
每年5月底前,由省文化厅组织专家,对省级非遗传承基地、传习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申报补助资金。根据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每年7月底前,由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下年度补助资金,其中,省直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市县财政、文化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逐级报送到省财政厅、省文化厅。9月10日前,省文化厅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论证,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七)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项目。每年7月底前,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文化部门组成考核组,按照省文化厅制定的考核办法,对本地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送省文化厅。9月10日前,省文化厅对市县报送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八)省文化厅统一组织的文物考古调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保护标志牌和界桩设立、数字化档案建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编制、非遗宣传展示活动和培训,以及参加国内大型非遗宣传展示活动等,由省文化厅提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审批流程
(一)每年6月底前,启动下年度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每年9月10日前,省文化厅将下年度资金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建议,以及年度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文化厅提出的补助资金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编入省级财政预算。
(四)编制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时,细化分解到具体项目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补助资金总额的70%。
第十九条 下达补助资金
(一)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提前下达下年度相关补助资金。
(二)其余部分,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60日内下达。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其中,对已明确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到项目单位。对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应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形成国有资产的,按规定纳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已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超过一年仍未实施的,经省文化厅核实确认后,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收回资金或调整用于其他省级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和《吉林省文化系统财政投入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文发〔2016〕146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补助资金时,要提交明确、具体、量化的项目绩效目标,并定期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直部门和市县文化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定期向省文化厅报送本地(部门)补助资金项目绩效报告。
第二十七条 省文化厅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助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时,应同时提交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以及如何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等工作的具体措施;定期分析总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省文化厅报送的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每年6月底前,根据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自觉接受财政、文化、审计、监察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文化厅、市县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等信息,通过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市县财政部门、文化部门及项目单位也要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化部门及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两年内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将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信用不良记录。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项目评审、专家管理、考核评选、项目管理等具体制度办法由省文化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补助资金执行期限到2020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6〕259号)、《吉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6〕2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