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文化系统处置涉外文化交流中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境内外我省从事文化交流的人员和机构、外国在我省境内从事文化交流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和公约,《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在境内外从事对外文化交流的中方机构或人员及在我省境内从事文化交流的外方机构或人员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涉及港澳台文化交流的中的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基本原则
(1) 以人为本,力保安全。保卫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处置涉外文化交流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境外我省从事文化交流的公民和机构、在我省从事文化交流的外国机构或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涉外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协同处置。
(3)信息共享,快速反应。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外事办公室上报信息,保持与省级有关单位、有关市的通信联络畅通,建立信息共享。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处置并重,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宣传教育,做好应对涉外突发事件的准备。
2 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
吉林省涉外文化交流的突发事件应急组织领导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和市、县(市、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1 领导机构
涉外文化交流中的突发事件发生后,文化厅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厅长协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具体参照省文化厅应急预案)
2.2 综合协调机构
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外联处。
2.3 市、县(市、区)涉外文化交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涉外文化交流中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并在各级外事主管部门设立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涉外文化交流中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3 事件分级
根据涉外突发事件发生的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将涉外文化交流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I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Ⅱ级)和较大涉外突发事件(Ⅲ级)三级。
4 预防预警
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平时应组织调查研究,注意收集
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上报。
5 应急响应
涉外文化交流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各级有关部门、有关市、县(市、区)政府的主管部门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先期应急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厅内领导小组。
涉外文化交流中的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在厅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厅外联处会同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共同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级部门或相关单位要做好通信及网络设备的建设,保障相互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及网络运转正常。
6.2 文电运转保障
有关部门须根据各自职责,确保各种文电高效、迅速、准确地运转。
6.3 资金保障
各有关单位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所需的各项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6.4 人力保障
有关部门根据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需要,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备。
6.5 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在交通、餐饮、住房、医药等方面作必要的储备,确保应急响应有充足的物资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和培训
(1)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涉外文化交流中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外事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紧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应变意识。
(2)厅领导小组外联处组织开展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研究,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
7.2 鼓励和处分
(1)遇突发事件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须各司其职、反应迅速、行为有序、处置得当。
(2)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3)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有关方面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境外: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
境外涉我省文化交流中的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涉及我省、我省机构和人员在文化交流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
省内涉外突发事件:在我省境内从事文化交流的涉及国外、外国机构和人员的突发性事件。
8.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及形势发展,及时修订。使
其更具备操作性和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