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一)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二)考古发掘单位。
(三)对考古发掘现场制作专题类、直播类节目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四)对省内具有相应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
(五)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六)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工程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七)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拍摄的境外机构和团体。
(八)对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参观的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
(九)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十)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的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十一)开展建设工程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二、监管内容
(一)审批手续是否合法。
(二)现场文物保护和工作人员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三)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国家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单位证照是否有效。
(四)从事文物保护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五)是否符合国家文物局相关规定。
(六)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方案是否与审批文件相一致。
(七)施工、监理等资质条件和施工班子成员、现场监理人员是否符合法规和规范要求。
(八)参观人员是否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参观。
(九)是否有完善的考古及测绘资料。
(十)是否有相关资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
(十一)是否改变使用用途。
(十二)开工前是否完成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三、监管方式
(一)现场巡检,查阅相关文件、材料。
(二)现场点验。
(三)每年开展年检。
(四)组织竣工验收。
(五)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管措施
(一)要求相关单位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对施工与审批文件进行核实,对文物保护设施行核查。
(二)要求作业单位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对施工与审批文件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核实。
(三)对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与审批文件进行核实,是否按照规定使用文物保护单位。
(四)对建设单位开展的文物保护工作的方式、手段进行核查,开工前是否全部完成相关文物保护工作。
五、监管程序
(一)书面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破坏文物安全的,要求暂停施工,责令改正,经检查合格之后,同意复工。
(三)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好相关工程资料及验收资料和现场工作。
六、违规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要求责令改正、撤销行政许可、做出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