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7〕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高我省文物事业发展水平,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论述,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和《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始终坚持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的文物工作方针,以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根本目的,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宗旨,以突出我省文物区域特色为战略,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围绕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牢固树立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发展理念,完善文物保护体系,多措并举让文物活起来,提升文物管理质量,加强文物保护能力建设,构建保障和促进文物事业科学发展的工作机制,适应国家文物事业发展新形势,为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内生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以夫余、高句丽、渤海大遗址保护为核心,辽金城址群、长城资源保护为重点,伪满时期建筑群、中东铁路附属建筑群、抗联遗迹和 “一五 ”时期工业遗产为特色的 “五片两线一带十点 ”吉林省文物保护利用总体格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达到10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达到500处;全省博物馆总数达到130家,其中三级以上博物馆达到16家,非国有博物馆达到20家;建成全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数据库,实现博物馆馆藏资源共建共享,三级以上珍贵文物建账建档率达到100%,全省博物馆年举办展览数量达到600次,年观众达到1300万人次,文博创意产业快速发展,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文物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完备,文物行政执法能力不断增强,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措施基本完善;文物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升,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文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基本形成基础扎实、重点突出、逐级多元、成熟完善的文物保护与利用体系,助推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文物保护能力建设。
1.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文物法规体系。加快推进《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吉林省长城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制定工作,制定针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等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科学适用、门类齐全的文物保护法规规章体系,为文物的科学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2.强化安全意识,加大文物执法督察力度。扎实推进 “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加大重点案件督办力度。将文物安全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基层各级组织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建立群防群控网络和安全预警机制,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要保持对盗掘、盗窃、走私等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建立文物安全的立体防控体系。加强文物安全监督检查,强化文物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文物建筑和古遗址、古墓葬的防火、防盗和防破坏设施,降低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风险。
3.强化科技手段,提高文物信息化水平。创新文物保护科技手段,提高考古现场文物保护、遗址安全监测等各个环节的科技应用,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高句丽、渤海壁画墓和好太王碑碑刻等重大项目中的支撑作用,建立集安高句丽壁画墓科学技术保护基地。建立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在世界文化遗产、大遗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推广应用数字化展示。
4.强化文物宣传,提升文物保护意识。围绕 “中国文化遗产日 ”“国际博物馆日 ”和 “重大考古发现 ”为主题,开展有创意、有特色的宣传活动,使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我省文物的重大价值和作用。积极发展文物旅游,以文物资源提升旅游文化内涵,以文物旅游发掘文物价值,扩大吉林文物影响力,增强全省人民对吉林文物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二)提升文物保护质量。
1.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组织申报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继续开展长白山区域、鸭绿江流域、东辽河流域和抗战文物、乡土文物、工业遗产等专项调查,编制完成第一至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继续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四有 ”工作,核查登记并公布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2.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基本完成第一至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抢救性保护修缮工程,重点落实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完善保护利用设施,保持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世界文化遗产、大遗址及部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设施建设,注重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与展示,逐步实施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文物周边建筑风貌、高度、体量,实施必要的环境整治工程,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绿化,营造良好的环境风貌。
3.加强长城资源保护。按照 “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分段管理、保用结合 ”的原则,公布实施《吉林省长城保护管理总体规划》,明确省、市、县三级长城资源保护管理机构责任,落实长城资源 “四有 ”工作。加大资金投入,科学实施我省长城资源保护与利用工程,提升长城资源展示利用水平,发挥长城资源在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独特作用。
4.加强吉林特色考古研究。以大遗址考古工作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夫余、高句丽、渤海考古的核心地位,建立高句丽、渤海考古工作站,注重多学科、多渠道、多领域、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巩固我省在该研究领域的学术优势。重点支持已列入国家文物局《大遗址保护 “十三五 ”专项规划》的大遗址开展保护、管理、展示、研究等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大遗址积极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5.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公布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和成果,建立全省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分重点、分批次、有计划地开展全省可移动文物的健康评测、保护修复和预防性保护工作。支持珍贵文物藏量较大、库房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博物馆积极向国家申报预防性保护和科技保护项目。
(三)促进文物合理利用。
1.充分发挥博物馆资源优势。鼓励各地新建、改建和扩建博物馆,全面提升博物馆展览和装备水平,县级博物馆要突出特色博物馆建设。重点建成一批具有民俗风情、革命文化、工业遗产等地域特色的专题和行业博物馆集群。扶持一批具有代表性的非国有博物馆,使我省博物馆向多元化、个性化方向发展。完善博物馆管理机制,加快理事会制度建设,落实国有博物馆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博物馆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培育打造博物馆社会教育的特色品牌。鼓励与学校联合开发课程,组织中小学生到博物馆定期参观、开展综合实践活动,为学生提供综合评价记录,实现博物馆未成年人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
2.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化文博单位免费开放机制,符合条件的国有博物馆、纪念馆、考古遗址公园逐步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 “吉林印记 ”乡村博物馆建设工程,推进文物保护成果进社区、进学校、进军营等。制定免费开放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考评办法,建立健全免费开放博物馆的绩效评估机制。落实国家文物局 “‘互联网+中华文明 ’三年行动计划 ”,实施全省博物馆展览(文物)数字化保护工程。支持文博单位以合作、授权和独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推出一批优秀文化创意产品。支持和引导文物商店、文物拍卖公司等文物流通企业规范发展。
3.扩大文物交流与合作。通过策划外展、加强学术合作等形式拓宽文物对外交流渠道,打造具有 “吉林符号 ”特色的文物外展品牌。发挥省博物院和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对外窗口的引领作用,举办文物出境展览,主动参与国际间考古、博物馆建设、文物保护等科研课题与工程项目,促进专家学者的双向交流,搭建行业沟通平台,促进与海外博物馆或其他相应机构建立馆际长期友好合作关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文物保护 “五纳入 ”要求,将文物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文物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2.各市(州)、县(市)文物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优化职能设置,理顺执法体制,落实执法责任。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省级执法督察力度,强化层级监督,依法对各地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要勇于担当,守土尽责,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文物保护能力和水平,努力推动文物保护成果惠及全省群众。
3.各地要建立健全文物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合力。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海关、宗教、档案、教育、科技、外事、文物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承担文物保护职责,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政策保障。要深化文物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扶持、培育和发展文物行业组织,积极探索、制定文物保护扶持政策。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林业等部门要在土地使用、林权变更等方面给予重点文物保护区更多支持。文物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利用社会力量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政策措施,社会力量自愿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三)确保财政投入。根据现行财政 “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
(四)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配置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编制,加强基层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解决基层文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投入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实施文博人才培养计划,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养复合型管理人才、文博领军人才、研究型专业人才、技能型职业人才,重点加强拔尖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培养。鼓励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创新人才使用、评价、激励机制,逐步构建层次梯队合理、专业配置科学的专业人员队伍,努力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水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