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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7-08-31 来源: 字体显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筛选、审核、评审、实施、验收、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管理使用职责

    第三条  省委宣传部主要管理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申请设立论证和定期评估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和年度绩效目标。

    2.协同省财政厅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主体和责任人,会同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部门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规范完善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3.会同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体育局等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制定文化(体育)产业和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等方面的发展规划。

    4.提出年度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的合规性审核、筛选、储备和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5.建立项目库和项目评审专家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资金三年滚动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

    6.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和跟踪检查;按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做好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管理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2.会同省委宣传部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按照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审核省委宣传部提出的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5.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县相关部门主要管理职责

    1.市县党委宣传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目标任务、管理职责、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等内容。

    2.市县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对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3.市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的遴选和推荐等工作。

    4.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落实承诺安排的资金。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做好申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向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报告及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以及绩效目标等相关文件材料,并对项目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制度,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合规有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负责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省委宣传部结合部门重点工作和长期规划,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内容、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和工作要求,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底前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指南以正式文件印发至各市县和省级相关部门、企业,并在吉林日报等主要媒体发布。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吉林省注册,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单位。具备从事文化产业、文艺创作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

    (三)文艺领域的社会团体。在吉林省注册,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拥有吉林省户籍的公民或定向为吉林省开展文艺创作的外省市公民和外籍人士。

    第九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发展政策及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属于省委宣传部确定的专项资金当年的重点扶持范畴,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文化(体育)产业类项目

    1.项目单位上一年底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2.原创性高、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申请贴息的,银行贷款在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7月1日的日均余额应在300万元及以上。贴息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贷款和债券利息。

    4.申请股权投资的,应由申报单位和责任股东共同提出申请,并一致约定退出条件和期限,责任股东应承诺不得先于专项资金股权退出;申报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为从业人员5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责任股东应是在吉林省依法注册并具有申报单位控股股东地位的企业法人,或者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为申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二)文艺类项目

    1.文艺作品创作生产类项目

    (1)主题积极向上,能够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2)具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

    (3)在作品内容、形式、表现手段等方面有一定的艺术创新和突破。

    (4)在本省同门类作品中处于较高水平。

    (5)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

    (6)对繁荣发展吉林文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7)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两个效益”相统一。广播影视类项目要在省级以上频率、频道播出,在院线公开发行放映,达到一定收听收看率和票房;舞台艺术类项目要完成公益性或商业性演出10场次以上,3年内演出达到50场以上;文艺出版类项目,公益类图书首印发行量在1000(套)册以上,并在省内图书馆系统有广泛分布。商业类项目首印发行量在2000(套)册以上,在书店系统广泛上架销售。

    (8)联合创作制作的作品,须我省创作生产单位为第一出品方,不存在署名权、著作权、版权、评奖权等异议。

    2.文化艺术人才培养类项目

    (1)列入《吉林省“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的全省性培训项目。

    (2)旨在培养吉林省急需的、紧缺的青年人才和复合型艺术管理人才的培训项目。

    (3)侧重经验传授和实践提高。

    (4)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培训计划。

    (5)有利于推进吉林文艺人才团队建设。

    3.参加全国性展演、会演、评比演出类项目

    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由国家各部委主办的展演、汇演、评比演出,取得二等奖以上或评价优秀,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2)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的在北京、上海等政治经济文化发达地区举办的、代表我省进行的展演展示活动。

    (3)承担国家部委委托,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能够提高吉林文化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三)奖励类项目

    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被认定为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企业。

    2.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文化(体育)企业。

    3.正式与上市保荐机构订立辅导协议,并经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

    4.长期坚持立足农村、服务农村的优秀实体书店。

    5.获得国家级文艺奖项的作品和个人(奖项目录见附件)。

    6.在全国院线、央广、央视等重要平台播映、影响较大、有较高收视(听)率和票房收入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广播剧、歌曲等。

    7.属于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文化产业和文艺作品创作政策的项目。

    (四)重大文化活动类项目

    项目受众面广、公益性强、社会效益突出,能够推动吉林文化强省建设和文艺繁荣发展,并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重大文化活动。

    2.国家部委主办、我省承办的文化活动。

    3.国家部委主办、我省参加的全国性重大文化展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超出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范畴。

    2.知识产权有争议。

    3.获得其他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

    4.已获本专项资金支持,无绩效或违规使用资金。

    5.应由各级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6.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未通过专家组评审。

    7.申报单位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8.申报单位因诚信不良引起社会反响且受到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项目申报和初审

    (一)股权投资项目

    各地各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在申报指南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向省委宣传部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贷款贴息项目

    1.申报单位在申报指南规定的截止日期前登陆中国吉林网,点击吉林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入口,进行网上申报。

    2.各省级财政贴息贷款业务经办银行根据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发布的申报贴息资金的相关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名录提报省委宣传部。省委宣传部对贴息项目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名单发给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相关部门、部分省属文化企业、各市县,由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县有关职能部门对所属单位、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复核和现场踏查,对通过复核的项目,组织申报单位进行纸质材料申报。

    (三)补助、奖励项目

    1.申报单位在申报指南规定的截止日期前登陆中国吉林网,点击吉林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入口,进行网上申报。

    2.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党委宣传部、财政局会同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现场踏查,并出具初审意见。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相关部门、部分省属文化企业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现场踏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申报单位进行纸质材料申报。

    (四)各地各部门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汇总后连同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资金申请报告为独立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市县应由宣传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并使用财政文号,主送机关为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其中申报项目所附相关材料只报省委宣传部。

    (五)项目申报、初审和纸质材料报送工作在年度申报指南的规定时限内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股权投资项目

    1.股权投资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5.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6.股东会批准文件,责任股东承诺书原件,责任股东为自然人的,同时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根据情况选择提供),包括:知识产权证明、查新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级技术水平证明材料、获得创业投资有关证明材料等。

    (二)贷款贴息、补助、奖励项目

    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单位登陆吉林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查看需要提供的纸质材料。

    (三)所有材料一式一份,采用胶订方式装订成册,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项目复审

    (一)股权投资项目

    省委宣传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股权评估工作,审定投资方案。

    (二)贷款贴息、补助、奖励项目

    省委宣传部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通过初审并按时报送纸质材料的项目进行复审。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注册资本不少于一百万元。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5.具有保证其评审工作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7.近五年内组织或参与过类似评审工作的优先考虑。

    (三)项目复审工作一般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

    (一)对于通过第三方评审的项目,省委宣传部遵从精准性和有效性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在省委宣传部机关纪委监督下从吉林省文化产业决策咨询专家库和吉林省文学艺术专家指导组中随机抽取10-12人,与第三方评审机构等推荐的财务专家2人,共同组成评审专家组。

    (二)省委宣传部在评审会前七日通知参加评审的项目单位,告知评审会的时间、地点、流程、相关要求和需要准备的材料。

    (三)评审会分为项目申报负责人陈述、评审专家提问和提出评审意见及打分等环节。每位专家对每个项目独立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为项目得分。评委打分要求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出层次、拉开档次,并提出建议扶持或不予扶持的评审意见。

    (四)项目评审工作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四章  资金分配标准和方式

    第十四条  资金分配标准

    专项资金对评审专家打分达到75分以上的项目列入拟扶持范围(满分100分)。扶持标准为,股权类专项资金出资形成的股权占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3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贴息类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息额的8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事后补助类(文艺作品)不超过总投资额的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题材创作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类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资金分配方式

    (一)股权投资类

    结合申报单位申请情况、股权评估情况、专业机构及专家评审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具体的股权投资金额。

    (二)贴息类

    1.贷款(债券)贴息支持资金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进行测算。

    2.结合项目核定投资金额、企业净资产、企业纳税额和专家打分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金额。

    3.同一项目在还款付息期间获得的中央、省级等贷款贴息资金支持金额总和不超过申报单位已偿还的用于该项目的贷款利息总额。

    (三)事前补助类

    包括文化艺术人才培养、重点文化项目宣传推介和招商引资、重大文化活动等项目类别,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提报活动方案和详细预算,经省委宣传部初审后提出安排建议,提报省财政厅核定补助数额。

    (四)事后补助类

    1.参加全国性展演、汇演、评比演出的项目,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广播影视类、舞台艺术类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题材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得分80分以下(含80分),上限50万元;

    得分80—85分(含85分),上限150万元;

    得分85分以上,上限300万元。

    3.出版(文艺类)项目,每本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创作2万元,出版3万元。

    得分80分以下(含80分),每本上限3万元;

    得分80—85分(含85分),每本上限4万元;

    得分85以上,每本上限5万元。

    (五)奖励类

    参照国家级奖项和其他省市奖励标准执行。

    1.文化(体育)产业类

    (1)对经认定的省级文化(体育)产业重点园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2)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省内文化(体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3)对正式与上市保荐机构订立辅导协议并经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上市前期经费补助;企业申报材料被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再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50万元。

    (4)对长期坚持立足农村、服务农村的优秀实体书店给予一次性补助。

    2.文艺创作类

    (1)对于获得国家级文艺奖项的作品和个人,按照1:1的额度进行配套奖励。国家不设奖金的,参照同级别奖项给予奖励。

    (2)对于在全国院线公映并取得较好票房成绩的电影、纪录片、动画片,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票房超过500万元,上限50万元。

    票房超过1000万元,上限100万元。

    票房超过3000万元,上限200万元。

    (3)对于在央广、央视、全国排名前10位的省级卫视频道和吉林卫视等重要平台播映、影响较大、有较高收视(听)率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广播剧不超过50万元,歌曲不超过30万元。

    全国35城市、首播平均市场份额超过1%的电影、单集纪录片,上限50万元;

    全国35城市、首播平均市场份额超过0.5%的多集纪录片、动画片,每集最高奖励3万元,上限100万元;

    全国35城市、首播平均市场份额超过0.8%的多集纪录片、动画片,每集最高奖励5万元,上限200万元;

    全国35城市、首播平均市场份额超过1.5%的多集电视剧,每集最高奖励3万元,上限100万元;

    全国35城市、首播平均市场份额超过2.0%的多集纪录片、动画片,每集最高奖励5万元,上限200万元。

    3.对于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文化产业和文艺作品创作政策的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投入超过5000万元、制作周期2年以上的重点文艺创作项目,可分年度予以支持,产业项目最多不超过3年,文艺项目最多不超过2年。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七条  对于评审的合格项目,省委宣传部通过吉林日报、中国吉林网等媒体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省委宣传部召开部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确定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并于9月10日前将资金分配建议提报省财政厅审核,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后,按相关规定下达。

    第十八条  评审合格的股权投资项目,经社会公示后,申报单位与省委宣传部签订项目合同书,委托持股单位签订股权投资合同,按法定程序办理股权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并及时通过吉林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企业)要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项目的进度和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计划进度等情况。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验收评估

    第二十二条  获得股权投资、贴息或事前补助的项目单位,每季度填写《项目进度季报表》,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上报省委宣传部。

    第二十三条  省委宣传部根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进展计划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工作一般在年底前完成。省委宣传部对于扶持资金额度较大的重点项目,将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一般性项目,采取实地踏查、资料查阅等方式进行抽查。各地各部门(企业)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评估,并提交项目结项报告或项目阶段性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年项目未完成,需要在下年度继续执行的,项目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当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项目执行和进度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等报告。对未按规定报送的,实施重点督察,两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省委宣传部在每年1-2月份,对各地各部门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调度,并于3月10日前将整体绩效报告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等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纪检机关、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若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未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未落实等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负责项目审核、考察等工作人员,若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行为,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省财政厅网站、吉林日报、中国吉林网等政务网站和主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通过当地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资金申报及审核拨付、绩效管理等内容。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

    2017年8月30日

    附件:

    国家级文艺奖项名录

    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中国出版政府奖(限文艺类图书和出版物)

    中国广播影视大奖

    中国戏剧奖

    中国电影金鸡奖

    大众电影百花奖

    中国音乐金钟奖

    中国美术奖

    中国曲艺牡丹奖

    中国舞蹈荷花奖

    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

    中国摄影金像奖

    中国书法兰亭奖

    中国杂技金菊奖

    中国电视金鹰奖

    茅盾文学奖

    鲁迅文学奖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

    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金爵奖”“白玉兰奖”

    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金狮奖”

    中国国际马戏节“金虎奖”

    中华优秀出版物奖(限文艺类图书和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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